问题 | 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l)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应与鉴定病情有关)是近期不同时期的。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2)近半年的各种相关化验,如骨髓、血液化验等。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必备材料: 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如:钡餐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结肠造影)。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肝功能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 (3)B型超声波检查和其它检查。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近半年两次以上肾功能衰竭的化验单。 (3)其它有关化验、检查材料等。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或系统门诊病历。 (2)近半年以上的血、尿化验单,不得少于5次。 (3)近期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如有转移,应有原发病灶的记录。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必备材料: (1)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2)原始及近一年详细的门诊病历、眼底及相关检查材料。 11、精神病: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必备材料: (1)原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2)专科医疗单位的诊疗记录。 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的法律知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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