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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
释义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XX,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X文,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X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抚养,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尽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养责任,被告没有与任何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达数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欠6万多元债务,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4、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有病,劳动能力受限,原告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持异议,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对证据3的三性均持异议,原告所欠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医药费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间接证明是原、被告近亲结婚导致的恶果。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统结婚,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子女现都已经成人,不再存在抚养问题;
    2、合肥学院医务室病历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3、合肥市中山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用药清单一组,证明被告身患重病,为了治病四处借债,导致现在生活极其困难。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原、被告双方系近亲结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5年农历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 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X文,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X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长达十多年,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一节,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某
    如前所述,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当案件中涉及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进行调解。当调解结果达成协议后,可以重新另外写一份调解书。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一旦作出,立刻会发生法律效力。
    
    二、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由主要(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一般根据这几个理由进行判断。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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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