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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夫妻为争夺孩子抚养权闹上法庭
释义
    夫妻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多的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就是争夺子女抚养权。近日,宁国市徐女士因不能忍受长年遭丈夫冷落起诉离婚,她唯一的心愿就是抚养正在念小学的儿子。宁国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法院认为,做父母的对孩子的爱不会因家庭破裂而消失的,争夺孩子抚养权都是出于对孩子的爱。经过法院的调解,徐女士和丈夫王先生最终同意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父亲抚养。
    2000年9月,徐女士与王先生喜结良缘,幸福的小两口婚后不久生育一子。但近年来因丈夫王先生长年在外务工,对家庭缺少关爱,加上生活上累积的一些小矛盾,夫妻二人在感情上便产生了隔阂,徐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上都没有提任何要求,只是在儿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徐女士认为自己虽然经济条件不太好,但从儿子出生之后即由自己照顾,只有自己才最了解儿子。王先生则认为,儿子一直由其爷奶照顾,自己虽平时在外务工,但决不会影响儿子的学习生活,且自己在经济上有优势,由自己抚养儿子才是最佳的选择。
    法院审理认为,为人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不会随着家庭的破裂而消逝的,争夺子女抚养权,皆是出于对子女深深的爱。徐女士决心克服经济劣势抚养儿子的一番话深深感动了办案法官及双方亲友。但从现实条件上看,王先生或许更适合抚养儿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办案法官通过与双方沟通,向徐女士释明了自己的看法,徐女士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调解。很快双方就达成了自愿离婚、儿子由王先生抚养的协议。
    徐女士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确定应从孩子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要素来考虑。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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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
    [2]《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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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1: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