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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强制破产条件
释义
    一、申请强制破产条件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强制破产是指由企业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的破产。债权人启动的破产程序因为是在债务人主观意志外被动开始的,存在强制性,因此被称为强制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首先需要满足该企业的经营已经是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并且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相关的债务人可以提出强制破产的申请。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申请强制破产条件”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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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