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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释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精神”定义为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是自然人内心感受的体现。
    1.精神利益是人对其感觉所享有的利益,一旦受损,即构成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有积极和消极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如快乐心情的丧失,后者如感受能力的减损。
    3.举例来说,新婚的甜蜜因不当的行为被破坏,或因医疗事故成为植物人,均为精神损害的具体体现。
    二、违约与精神损害
    1.违约可能导致精神损害,如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理论上,合同旨在实现利益,包括精神利益。
    2.例如,骨灰盒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过失丢失骨灰盒,给寄存人带来的是情感上的伤悲,精神寄托的丧失。
    3.实践案例中,如美容合同违约导致求美者反遭毁容,精神上的落差及损害显而易见,合同法对此应提供救济。
    
    三、法律规定与实践现状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不明确性。
    《民法典》规定了违约责任,但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与救济方式欠缺明确,还提供了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及评估精神损害,法律实践中仍有待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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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