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失职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国有企业失职罪司法解释 国有企业失职罪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国有企业失职罪管辖权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归检察院管辖他人员的职务犯罪,归公安机关管辖,但是贪污贿赂案件除外。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 三、国有企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3.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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