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解除合同条件 |
释义 |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条件 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于工人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规定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又不致于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造成太大的影响。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2、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这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提前几天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关系双方相互选择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尽管法律没有要求书面形式,但从举证的角度考虑,书面形式更为稳妥。 三、试用期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试用期也是包含在了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而实践中不能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分割来开。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觉得自己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需要辞职的,为了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失,法律中要求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有足够的时间重新招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关于劳动者解除合同条件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从上述内容我们可知很多情形下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家可以好好看看上文了解一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法律网免费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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