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泄露他人隐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
释义 | 【咨询问题】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披露、扩散、宣扬他人隐私是否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解答要点】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七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却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导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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