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并购与股权并购的界定 |
释义 | 通过外资并购现状的初步介析,中国大陆境内的外资并购模式逐步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而本文主要探讨的对象仍是协议收购项下的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常见、传统模式。 根据我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可以看出,外资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立法层面上已有深刻界定。根据该规定,我国法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模式包括两种: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学理与实务中,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在标的、主体、功用、风险及程序上都存在着本质区别。 第一,并购交易的标的不同。股权并购的交易标的是目标企业股权;资产并购交易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所谓资产,就是组成企业的个别资源,如机器、厂房、土地、知识产权、特许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第二,并购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不同。股权并购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的股东;资产并购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但是,股权并购中还有外国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增资或增发的股份这两种特别的形式。在上述两种股权并购模式中,并购交易的当事人是外国投资者和目标企业,而不是外国投资者与目标企业的股东。第三,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股权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变为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因为外国投资者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的原因;资产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地位不会发生变化,外国投资者并不当然加入目标企业,而是另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来实际运营所购买的资产。第四,外国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同。股权并购完成后,外国投资者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自然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资产并购完成后,外国投资者购买的是干净资产,目标企业的债务不会随资产转移到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需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权债务和法律诉讼的风险。第五,审批风险不同。股权并购过程中,由于外国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后使目标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履行较为严格的政府审批手续,这使外国投资者承担了比较大的审批风险;资产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承担的审批风险较小,因为需要审批的事项较少 。 推荐阅读: 外资并购尽职调查简述 外资并购尽职调查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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