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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无效特别程序
释义   一、婚姻无效特别程序
    (一)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婚育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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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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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