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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企业税款流失问题
释义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往往对一些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没有向正常户那样要求严格,企业不及时报送各种税务部门所需的纳税资料,税务部门也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如限期改正、强制执行等),基本上属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另外,由于税务部门内部考核要求,对于所管理的企业必须做到征管信息及各种基础资料齐全,而管理人员怕麻烦,工作难度也较大,所以对这些“非正常户”管理,基本上实行机外操作,不纳入正常管理,形成管理上的“税收盲区”。致使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各种欺诈逃避所欠税款,侵害国家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使得企业欠缴的税款最终流失,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所以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税收法定职权,积极追缴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企业应缴税款的流失。
    一是正确行使税款征收优先权,减少税款流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只要其欠缴的税款发生于担保物权设定之前的,税收仍然优先于担保物权执行。事实上,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存在抵押等担保物权,但是对于破产企业在设立抵押等担保物权之前即已形成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优先处置担保物来追缴欠税,减少税款流失。
    二是积极主动申报债权,减少税款流失。为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1、根据新《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税收债权也一样,一旦法院受理了纳税人的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就不能再单独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即使纳税人同意缴纳也是无效的,甚至税务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纳税人的财产也不能再变价抵充税款,因为新《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税务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积极主动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根据新《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税务机关如不申报税收债权,或没有按时申报税收债权,都会给国家的税收利益带来巨大损失。所以积极主动申报税收债权,是减少税款流失,保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基础工作。
    三是积极主动与法院协调,减少税款流失。根据新《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做好追缴破产企业欠税的沟通、衔接和协调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人民法院是法定的企业破产案件的裁定机关,同时第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为了更好地履行追缴破产企业欠税的职责,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很有必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只有取得该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才能更多地追回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减少税款流失。
    四是强化欠税公告制度,减少税款流失。税务部门一定要加大对欠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压缩陈欠税收,杜绝发生新欠,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使破产企业的欠税减少到最低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税务机关不仅要对欠税户进行公告,同时要时刻掌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有关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另外税务机关也要防止恶意担保对税收的冲击,要及时与担保登记部门交换有关信息,对债务人欠税后与一般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后申请破产以逃避税收的,税务部门要积极与担保登记部门达成协议,并要求不得为其办理担保手续,避免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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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