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甲出差托付乙保管其电动车,在甲出差期间,乙把电动车卖给了丙,而丙事前并不知道乙没有处置权,而且以合理的价格构成交易。该案例中就属于善意取得,甲回来后,电动车归丙,甲没有权利索要,甲可要求乙交出交易金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乙赔偿事宜。 法律解读: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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