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同侵权行为 |
释义 |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该条文可以区分为四个内容,即: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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