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能连带经济赔偿吗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能不能连带经济赔偿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赔偿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二、哪些情况可以提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人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机关。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理论上所有国家机关都是侵权行为主体。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反映了这一点。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类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看守管教人员等,但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因为勤杂、服务人员不行使国家权力,也不执行公务。由于勤杂、服务人员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如机关司机撞伤他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应当由司机所在机关以其自有财产依照民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则。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它们是非国家机关组织,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的,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有质的区别;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职权是具体法律、法规授予的,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的,法律、法规的授权通常限于某种具体领域和事项:最后,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是有期限的,一旦行政事项完成,授权即告终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行政诉讼能不能连带经济赔偿”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赔偿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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