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品牌服装代理办理 |
释义 |
一、品牌服装代理办理 1、批发方式 货品首要经过一些大的批发商场的批发商来出售,因为批发商场辐射面广,而许多大的批发商拥有掩盖全国的出售网点,利用他们的网络能很快将产品在商场上铺开,敏捷实现资金的回笼。这是国内一些中低档产品常用的出售方式。 2、特许加盟方法 选用连锁特许的方法,由公司特许总部直接开展终端加盟商,或由特许中间商开展终端加盟商。终端按统一的品牌风格进行运营。现在休闲服品牌多用特许加盟的方法运作。 3、署理商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是把全国商场依据地域特点划分为若干商场区域,在每区域设立署理商,企业授权署理商全权负责该区域内的产品出售作业,由署理商开展和办理部属终端商。 4、分公司方式 厂家直接在各区域设立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开展和办理终端商,或许开设自营店和进驻商场专柜、超市等。 ![]() 二、服装代理的种类 1、服装总代理 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的全权代表,代表委托人从事销售活动和协议中规定的商务活动。除有权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佣金。 2、服装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范围内自行或通过其他代理人进行销售。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时间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人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 3、服装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指不享有独家代理专营权的服装代理商,委托人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代理人在同一地区推销相同的服装产品。一般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以及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一般代理佣金。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的较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品牌服装代理的话一般都是先找准品牌,然后找出品牌所在公司,提出加盟申请,然后在同意之后就开始进行代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品牌服装代理如何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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