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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释义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一)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在民事主体资格上,公民和公民之间无任何差别。在我国,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权人物的合法存在。
    2.我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也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而参加各种必须的民事活动。
    3.我国公民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都有同等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在人身权方面,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可以获得自由生存和安全的必要保障。在财产权方面,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各种财产权利,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生活的需要,而且可以满足公民生产经营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在物质生活、生产领域享受权利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三)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我国公民所能参加的民事活动的范围的扩大,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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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