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
释义 | 【案情介绍】 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甲商场应否付款?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问题。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狭义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本人对因狭义的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享有追认权,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 追认行为的特征是: (l)是本人关于追认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 (2)追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用通知的方式,也可以用行为的方式,可以向行为人为之,可以向第三人为之,也可以公告为之。本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或者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应推定其追认代理权。 (3)追认的后果是使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该无代理权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而不是从追认时起有效。 (4)行为人实施的多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 (5)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以前进行,否则不发生追认的效果。 本案中,乙并无购买暖风机的代理权,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的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因该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甲商场接受丙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外销售暖风机,可认定为甲商场追认了行为人乙的代理权,乙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由效力未定的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因此,甲商场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享受该合同的权利和承担该合同的义务。甲商场以乙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其追认以后不具有效力。本题的难点在于理解对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方式,除了通常采取的以通知的方式通知第三人外,尚有以被代理人行为方式实际表明对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该种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第三人的义务履行和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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