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产也有假 工资要照发 |
释义 | 案例回放:吴女士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全休一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只同意吴女士休假一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官释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吴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一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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