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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释义
    一、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违约损失为依据进行约定,如果受损方能够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会导致违约方对于一种违约行为,承担过重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独立于合同
    可以独立,不是一定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中违约责任并非必须有的内容,所以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独立于合同。
    三、违约赔偿金要交税吗
    (一)合同未执行取得的赔偿金。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合同执行不到位取得的赔偿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收到违约金也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部分特殊业务可以扣减应税营业额)。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取得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前提条件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给予村民的补偿费不属于征用,即居民并未发生应税劳务,应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也无需开具发票。贵企业可以凭付给个人的签字领收凭据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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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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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