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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稿行为的法律属性
释义
    投稿行为的法律属性
    ??有人曾认为,投稿是“要约”。“作者向期刊、报纸投搞,应视为就一部特定的作品发出相同条件的要约,因此,他在投稿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将稿件再投给第二家”。笔者认为,这种“投稿要约论”过于绝对化,有悖法髓。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可见,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定标准应当是:1、看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即其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2、看是否有约束力,即要约对行为人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无约束力。
    ??从宪法的角度看,投稿属于言论表述自由的范畴。宪法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利,只要言论的内容不违法,就不应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一种言论或思想在广东可以发表,到了北京也同样可以;报刊杂志等本身就是提供人们发表言论的媒介场地,任何合理并具有文化价值的精神产品,作者都有权利要求合法传播,因而,一稿多投具有母法基础,含有言论自由的法律属性。再者,从著作权法角度,作品的许可使用有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之分;如果是非专有使用的,那就表明,作者有权同时许可几家媒体同时刊登使用,特别是在不同地域的媒介之间;从作品使用权也可以具有非专有性的特点来看,不仅一稿多投应当允许,而且一稿多登在特定条件下也是为法律所许可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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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