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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物登记的责任部门在哪里
释义
    一、抵押物登记的责任部门在哪里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抵押物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预抵押和正式抵押有什么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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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