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诉讼罪归谁管辖 |
释义 | 一、虚假诉讼罪归谁管辖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二、虚假诉讼罪的情形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三、虚假诉讼罪的罪数问题 1、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 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3、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 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本罪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妨 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4、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依照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07条(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 论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虚假诉讼罪的侦查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是进行审判的,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虚假诉讼罪归谁管辖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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