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对裁员的规定 |
释义 | 第一、先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员情形。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员情形,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如果你的工作年限在两年半到三年之间,则应当支付六个月工资。所谓的工资指应发工资总额的前12个月平均数。第二、如果符合裁员法定条件,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的工作年限在两年半到三年之间,则应当支付三个月工资。所谓的工资指应发工资总额的前12个月平均数。 裁员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5-01-01,劳动部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第三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5-03-22,北京市劳动局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同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3.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7.企业裁减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执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1995-06-13,北京市劳动局一、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符合《规定》规定的严重困难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前,应向市、区、县劳动局报告情况。区、县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报告;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一次性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下的,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报告,裁减人数在21(含21人)人以上的,向市劳动局报告。 三、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向劳动局报告情况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报告;2.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3.企业裁减人员方案;4.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5.《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样式略);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四、市、区、县劳动局自接到企业报告后,十五日内须做出书面答复,企业收到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 引用法条: [1]《被裁减职工花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4]《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 [5]《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 [6]《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三条 [7]《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 [8]《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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