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释义
    导读: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使用权登记
    1、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承办股室:吴桥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3、办理条件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者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或者国家作价出租(入股)改组后的新设企业或者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或者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申请时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或者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或者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或者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后30日内。
    4、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
    (2)土地登记申请表;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4)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指界委托书;
    (6)企业营业执照;
    (7)计委立项文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征、拨使用土地批文、清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等;
    (10)房产证、准建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
    (11)出让金、业务费土地使用金、契税等;
    (12)其它资料。
    (一)办理出让和转让登记发证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2、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3、原土地权属资料,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出让金缴款票据,转让服务费缴款票据和契税完税证,税费减免的要有相关文件;
    5、改制企业还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和产权转让合同。
    (二)、办理国家出资或入股的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省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机关);
    2、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
    3、国土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定的委托持股合同;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地价评估资料。
    (三)办理名称、用途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供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文件。
    (四)办理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改制方按及批准文件(省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机关);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5、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的材料;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8、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
    5、程序、期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page]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1)登记申请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吴桥县国土局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审查受理
    办公大厅对办理土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土地登记有关材料传递给地籍股。
    (3)籍股办理
    ①地籍测量。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测量,下达指界通知书,该宗地四邻确认边界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按规定缴纳地籍测量费。
    ②登记造证。完成地籍测量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登记卡,打印土地证书,粘贴宗地图。
    ③会审。土地登记资料齐全后,经主管局长审查,提交局会审会研究。
    ④组卷上报。经会审会研究同意后,对该宗土地登记进行组卷,经主管局长签字后,上报县政府。
    ⑤领取证书。通知土地登记申请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登记等有关费用,经局长签字同意,将办结的有关批件送办公大厅。
    (4)通知发件
    地籍股将办结的土地登记手续送大厅后,由大厅通知申请人凭缴费凭证领取土地证书。
    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含变更登记):依据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基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收费:
    ①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2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3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更多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文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