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论劳动关系与劳动雇佣关系 |
释义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愈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多样,用工关系十分复杂,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因为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审判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存在着争议,在适用法律上认识不一,以至于出现裁判尺度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这类案件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成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等问题,双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这一特征使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隶属特征相区别。2、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劳动过程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使劳动法律关系与市场、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3、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劳动者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二)劳动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特征是: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它的要素包括: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一)区别标准 : 1、从主体范围来看,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我国不同时期的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规定是不尽一致的。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劳动关系主体仅限于国营企业。1993年7国务院又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暂行条例》,主体范围由国营企业扩大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该条例执行。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将劳动关系主体由企业扩大到用人单位,即境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它们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 2、 从主体地位来看,雇佣关系主体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从属性。 3、 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它决定了劳动者必须加入到劳动组织当中,并接受用工单位的领导、管理,由此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从属性。 4、 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5、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动雇佣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6、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动雇佣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7、法律责任不同。对雇员责任调整方法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佣损害赔偿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 (二)不同之处。 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责任在适用法律上有以下不同。 一是主体不同。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作为劳动争议的工伤损害赔偿,其另一方必须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个人作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严格上讲不是劳动关系,不应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是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作为劳动争议的一种,发生纠纷时依《劳动法》第79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该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三是实体处理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应当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方法来进行实体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来进行实体处理。 作者:会昌法院 孙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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