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要求和条件如下: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在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只是使用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 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如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再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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