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概述 |
释义 |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有以下的特点: 1、律师风险代理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律师风险代理的委托人是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办理,他是因为信任律师才将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的。而律师尽管依委托人的意思办理法律事务,但必须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具体的意见。律师风险代理要求取得胜诉结果的目的决定了它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所以,律师必须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同意,除法律或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外,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否则构成违约。 2、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风险代理的律师最终能否获取报酬,由为委托人处理的案件是否胜诉决定。胜诉了就获得报酬;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相当数额的前期投入。所以,与一般代理比较,风险代理就是把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联系在一起。 3、风险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风险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而且具有特定性,即律师的代理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达到胜诉的结果。但该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那些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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