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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什么
释义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是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在《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六节中并没有提及合伙人数。由此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是一致的。即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的阅读,大家知道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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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