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受伤不能算工伤 案情描述 2001年6月3日,摩托车经销公司司机梁某受公司指派,驾驶东风货车到外地某商行送货。卸货后,商行派人陪同程某到饭馆吃饭,程某身为司机,喝了半斤白酒后驾车返回途中,与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迫尾事故,造成右股骨干骨折,面部受伤。此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6条第6款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井给予经济罚款和扣留驾照的处罚。事后,程某向单位要求工伤认定。单位不同意,并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案例分析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对于蓄意违章、醉酒造成事故导致伤害不认定工伤的规定,裁定梁某负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鸳驶员酒后不得驾驶车辆。梁某身为驾驶员应熟知此项规定,明知故犯。酒后驾车实属故意违章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对这起事故有明确结论,井给与梁某严厉处罚。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因醉酒和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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