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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释义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执行机构发出停止处分执行标的的建议书,陈述暂缓执行之理由,是否停止执行由执行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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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