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和内容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1.从法律效力上看,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就在一定时期内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 相比之下,要约邀请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它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的一种事实行为,旨在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从内容上来看,要约是包含合同主要条款的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而要约邀请则仅仅表达了一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愿望,它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是一种邀请行为。 二、法律效力差异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差异。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就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这体现了要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2.相比之下,要约邀请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它只是一种邀请行为,旨在引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因此,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时,一般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差异反映了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的不同。 三、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上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1.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他们希望通过要约的发出和接受,最终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他们并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愿望。 你对要约与要约邀请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法律网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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