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 |
释义 | 寻衅滋事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待统一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条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寻衅滋事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待统一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条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 可见具有上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须“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何谓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目前在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司法机关作为犯罪的标准可能相差很多,因而本罪在学术界也是颇为争议的,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口袋罪。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2008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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