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抵押权与工程款谁优先 工程款优先权在法律上优先于抵押权和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这意味着,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优先权不仅优于抵押权,也优于其他保全措施所针对的债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工程款催告与期限 1.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是需要通过催告程序的。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2.催告期限通常为28天,但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来确定合理的催告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在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工程款优先权行使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二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在行使优先权时,承包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关系复杂,你在实际中遇到过类似问题吗?欢迎在法律网提出,我们一起探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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