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出租的房子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能出租的房子有哪些 1、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已出租的房地产如何办理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抵押当事人向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书面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果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我们在进行相关房屋租赁的时候,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这样才能避免上当受骗,损害自身的利益。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不能出租的房子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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