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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释义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买卖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新建商品房和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于此解答。
    针对未经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合同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如果权利登记只有出卖人一人,合同有效,但若买受人恶意串通则无效;如果权利登记为数人,且未获追认,合同无效,除非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转让与合同成效
    “期房限转”政策明确,即使一方未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合同也可能有效,因为债权转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至于未使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的情况,只要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合同包含主要内容,该合同就应视为成立且有效。
    如果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且合同无其他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索赔损失。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与房屋质量责任
    关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时,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而非直接确认产权。
    至于房屋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如果瑕疵是买受人明知或出卖人已告知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隐蔽瑕疵,若非出卖人所造成,出卖人亦不承担责任,但买受人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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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