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释义 |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买卖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新建商品房和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于此解答。 针对未经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合同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如果权利登记只有出卖人一人,合同有效,但若买受人恶意串通则无效;如果权利登记为数人,且未获追认,合同无效,除非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转让与合同成效 “期房限转”政策明确,即使一方未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合同也可能有效,因为债权转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至于未使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的情况,只要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合同包含主要内容,该合同就应视为成立且有效。 如果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且合同无其他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索赔损失。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与房屋质量责任 关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时,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而非直接确认产权。 至于房屋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如果瑕疵是买受人明知或出卖人已告知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隐蔽瑕疵,若非出卖人所造成,出卖人亦不承担责任,但买受人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遇到关于二手房交易的其他法律疑问?法律网等待您的咨询,为您提供温馨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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