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当防卫辩护词 |
释义 |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 规定,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指名委托,由我担任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二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我认为: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以(2003)武区自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被告李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本案事实不清、认定李某致杨安学轻伤证据不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李某、田玉珍夫妇制止徐伟国夫妇在其烧烤店门前摆烧烤摊是合法的,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夫妇系千家街美食烧烤城的合法经营者,每年缴纳房租就八万二千元(见租房合同),而徐伟国夫妇则系无证占道经营的小摊贩,为抢李某夫妇的生意,徐伟国夫妇多次将其烧烤摊、炒菜摊等摊棚摆在李某夫妇经营的烧烤城门前,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徐伟国多次邀人持刀冲砸李某的烧烤店,并于2003年7月30日持刀砍伤田玉珍,造成田玉珍头左额顶部6 8cm左右伤口一处,左手背3cm左右伤口一处,诊断为(1)二级脑外伤;(2)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气颅,头、左手背皮肤裂伤,法医鉴定为轻伤,花去医疗费一万多(见法医鉴定)。此事经首义路派出所调解,李某夫妇放弃对徐伟国的刑事追究及民事索赔,只要求徐伟国夫妇不要在李某夫妇开的烧烤城门前摆摊。但是,徐伟国夫妇不讲信用,不按调解意见办,8月11日再次将其烧烤摊、炒菜摊等三个棚子摆在李某的烧烤城门前,引发田玉珍掀翻其摊子的矛盾。无疑,田玉珍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试想,谁愿自己花了八万多元钱租门面做生意,却让别人在自己的门前摆摊设点抢自己的生意?就是不做生意,也不会让别人在自己的门前摆摊设点,哪个法院的大门前让别人摆了摊设了点的?! 第二,徐伟国夫妇邀约十几人冲砸李某的酒店是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李某进行反击系正当防卫。田玉珍掀了胡亚平的摊后,胡亚平叫来其丈夫徐伟国,徐伟国邀约来十几人,手持菜刀、木棒等冲砸李某的酒店是寻衅滋事,是严重地打砸抢违法犯罪行为。李某在自己的店中为维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手持西瓜刀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应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杨安学是徐伟国邀约来参与冲砸李某的酒店的打手,不是帮工! 杨安学系刚从牢里放出劳改释放犯,其自称胡亚平是其堂妹,但这不是事实,如果胡亚平是其堂妹胡亚平就应姓杨而不姓胡。胡亚平说杨安学是其姐夫这也不是事实,胡亚平怎么会不知道其姐夫姓什名谁?!杨安学说是才开始帮胡亚平打工,大约四、五天,有时去有时不去。打工四、五天竟有时去有时不去,这打的是什么工?田玉珍受伤到本案发生是因胡亚平、徐伟国根本没出摊,杨安学帮什么工?除了胡亚平、徐伟国和为徐伟国帮工的柳新德、邱三妹说杨安学是帮工外,没有谁认识并知道杨安学是徐伟国的帮工!四份证人证言均系打印后叫证人签的字。取证的人是谁?在何时何地取的证?证人与当事人双方是什么关系?卷宗材料均不清楚!一审庭审时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有多的证明力?未经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怎么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田玉珍、李某均指认杨安学和另一个男的,其中一人手拿一把菜刀冲进烧烤城内,杨安学等人手持菜刀冲进李某的烧烤城内冲砸李某的酒店,不是帮凶打手是什么?杨安学是胡亚平、徐伟国的帮工理应在李某的烧烤城外帮胡亚平、徐伟国,怎么帮到李某的烧烤城内去了?杨安学受的伤是在李某的烧烤城内而不是在烧烤城外!这些事实都充分的说明杨安学是徐伟国邀约来的打手,不是帮工! 第四,本案事实不清,认定李某持刀砍伤杨安学证据不足。 原判的认定是与事实不符的,如前所述,杨安学是徐伟国请来的打手帮凶而不是雇工,李某夫妇与徐伟国夫妇发生的纠纷是徐伟国夫妇违法摆摊设点侵害了李某夫妇的合法权益。徐伟国夫妇不是欲与李某评理,而是邀约了十几个手持刀棒冲砸李某的烧烤城打砸。在烧烤城内李某为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持西瓜刀进行反击,将徐伟国等人赶跑了。是李某的三哥田义刚将杨安学砍伤而非李某砍伤。这有杨安学的自诉状“其中被告人李某,李守旗均持西瓜刀将自诉人砍伤”;有徐伟国2003年8月11日在首义路派出所的笔录“李某的哥哥和那个帮工当时也从另一个方向冲来砍我老婆,我们帮工小杨就用手挡,结果小杨的手指被李某的哥哥用西瓜刀砍断了”;还有胡亚平2003年8月11日在首义路派出所的笔录“我当时不敢看,只晓得是他们两个人砍的,具体不晓得是谁砍的!”等证据证明!也有李某的口供“我反手用刀砍那拿刀的人,好像砍到了那个拿刀的人,不知道砍了那个人的哪里?那个人身高1.70米左右”等佐证,是否砍到了人,李某说的是好像,但不确定!砍了哪里也不知道!杨安学身高1.83米而不是1.70米。显然,杨安学的伤不是李某所为。李某不识字,其笔录是首义路派出所的干警读给他听的。在庭审时,李某一再表示是其三哥田义刚砍的杨安学,不是自己砍的!一审认定是李某砍的,明显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我认为李某、田玉珍夫妇制止徐伟国夫妇在其烧烤店门前摆烧烤摊是合法的,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徐伟国夫妇邀约十几人冲砸李某的酒店是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李某进行反击系正当防卫;杨安学是徐伟国邀约来参与冲砸李某的酒店的打手,不是帮工;本案事实不清,认定李某持刀砍伤杨安学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李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李某的三哥田义刚砍伤杨安学要李某承担责任是与法不符的!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宣告李某无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李某的合法权 辩护人: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白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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