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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相关规定
释义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二、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说明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管辖。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三、管辖权异议提出后原定的开庭时间会变吗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既然举证期限需要重新指定,开庭时间当然需要重新指定,除非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仍然早于原定的开庭时间届满。
    (三)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
    (四)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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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