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航空法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
释义 | 一、国际航空法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在国际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因死亡或受伤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情况。 1.如果旅客的死亡或受伤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健康问题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免责。 2.如果事故是因为旅客自身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承运人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3.国内航空运输中对于不同类别的赔偿,如旅客伤亡、随身物品损失和托运行李或货物损失,均有明确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赔偿责任限额 根据国内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分为三类: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为人民币40万元; 2.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这些赔偿限额为旅客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赔偿保障,但赔偿额度有最高限制。 三、保险与赔偿责任 如果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重要的是要注意,这种保险的给付并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按照国际航空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依然需要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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