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王某:我承租了某村委会所有的房屋及土地,后我在院内新建的未审批房屋被拆除。村里在拆迁占地时均予补偿,所以,我要求村委会补偿我的损失。 被告村委会:王某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是拆迁房屋,房屋被拆除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村委会对此不应给予补偿。 法官裁断 村委会的观点正确,大兴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建的违章建筑应拆除,损失自担,这在法律上十分明确。但本案涉及生活中常遇到的添附问题。添附指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王某新盖的房屋就是添附物。 添附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善意的,即出租人同意或知道后不反对,且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在承租地建房屋或在租赁房屋内装修等,当租赁合同终止时,新建的房屋或装修的成果归于出租人,出租人对承租人折价补偿。如果是恶意的,即像本案中王某所盖的违章建筑,违背法律规定,就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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