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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调解不成?
释义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调解不成?
    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可以明确认定调解不成的三种情况。
    1.当调解委员会介入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任何形式的调解协议,即构成第一种调解不成情况。
    这反映了自愿原则的核心,即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同意调解结果,否则调解无法成立。
    2.涉及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这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如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变化或对协议实施的可行性产生疑虑。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之前达成了协议,但因为反悔,调解实际上并未成功解决争议。
    3.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也是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调解应在申请后30日内完成,超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成。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防止调解过程无限期拖延,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的基本原则
    调解过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事实清楚原则、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要求在调解前必须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确保调解建立在正确的事实基础之上。
    2.自愿原则强调调解双方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进行,任何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强制调解。
    3.合法原则保证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
    4.只有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调解结果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从而达到解决劳动争议的目的。
    
    
    引用法条: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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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