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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死亡应如何索赔?
释义
    文先生问:
    我父亲是退休干部。前不久,他因患糖尿病去某医院检查。入院后,因需要做糖耐量试验,医生给他开了葡萄糖粉,病房护士持处方取药,但调剂室的实习生错将水杨酸粉当葡萄糖粉发出。我父亲服药时感觉药味不对便询间护士,而护士随口回答说“就是这个味”,以致我父亲服药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相关部门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请问,我应该如何为我父亲维权?
    本报作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则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你父亲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办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 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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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