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
释义 | (一)私营企业改变下列主要登记事项时, 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企业名称; 2.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3.经营场所; 4.经营范围; 5.经营方式; 6.企业种类; 7.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 8.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登记主管机关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企业申请变更迁移,应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领取营业执照。 (四)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当地工商所签署的意见; 4.变更营业地点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签证书及场地调查表; 5.变更营业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许可证; 6.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新名称核准查询核准书及原名称印章。 7.变更负责人应提交: ①企业的书面"变更申请书"; ②原负责人和变更后负责人之间所签的协议; ③资本转让证明; ④变更后负责人履历表及职业状况证明; ⑤增减注册资本应提交新的投资协议或资本转让协议。 (五)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在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方可受理,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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