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可以外出吗 |
释义 | 一、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可以外出吗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这种执行方式允许罪犯在监外执行刑罚,而不是在监狱中。监外执行可以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而不需要收监。 监外执行可以外出,如果需要离开市或县的,需要与派出所报备并获得批准。被予以监外执行的,当地的派出所是其监督机关,提出外出申请时应当向派出所说明外出事项、去向以及时间。如果不获得批准而私自外出的,有可能会被收监执行。 二、监外执行需要遵循的规定 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遵循的规定如下: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5.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并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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