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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的规范
释义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的规范
    精神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属于司法鉴定申请范畴,申请书主要依据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书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根据通则条款,我们可以梳理出精神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自然状况
    2、简要案情
    3、申请的理由。
    
     二、精神伤残等级的划分
    目前,我国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采用“三分法”,即重伤害、轻伤害、轻微伤害。
    重伤害是精神障碍致使精神疾病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或缺乏劳动或学习能力,或精神障碍表现为经常性的危险或冲动行为,需要监护者,如颅脑创伤所致智力、记忆、精神病性障碍及继发脑损伤的癫痫性精神障碍等。
    轻伤害是只精神障碍严重影响伤病者的职业劳动或学习能力。
    轻微伤害是指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害,但对伤病者的职业劳动或学习能力确有一定影响。
    如果是由于工伤导致的精神伤残,则可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工伤级别区分为十级。
     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综上可知,如果司法鉴定结果认为有精神病的人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的规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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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