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称谓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称谓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直接是当事人的姓名,是自诉人和被告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如下: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需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在何时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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