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闻报道文章的著作权保护及其合理使用 |
释义 | 互联网作为便捷高效的新媒体,对传播知识和信息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便捷高效的同时,在互联网上复制和转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异常容易。往往一篇投入巨额成本采编的文章,经常未经允许便被经营性网站无偿转载。有传统媒体乐于借助第三方网站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而有媒体则对未经允许无偿转载的行为深恶痛绝,财新传媒作为尊重知识产权的新闻媒体属于后者。 种种侵权乱象中,涉及时政和经济个案的新闻报道文章,最易被转载,侵权者往往以“合理使用”为由,对此法律争议也最多,本文拟对此加以分析。 财新报道文章的版权保护问题 以原创新闻为己任的财新传媒,以其职业精神和专业素养,经常能够挖掘出一些细节丰富、写作精致的重大报道,并予以深度解读。这些时事性文章颇受关注国家改革开放、民主法治问题的高素质读者青睐。正是因为财新文章日渐“抢手”,很多媒体和“意见领袖”都乐于在网络或其他工具上转载财新的文章。 从财新网和财新的官方微博上可以看到,财新对某些知名综合网站未根据《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签订有偿使用协议而毫无选择、不加限制地免费全部或部分转载其报道文章,一直都非常关注,其维护版权的态度亦十分坚决。仅举近日发生的两例,即可见维权之难。 1. 财新网政经频道由记者郭清媛、王和岩采写的《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刘铮被查》一文(http://china.caixin.com /2015-01-15/100774832.html,2015年01月15日 17:16 来源于 财新网)被搜狐网和新浪网等转载。财新一直在其杂志和网站上声明上述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搜狐网在财新杂志和财新网提出异议后删除转载内容,但读者仍能在新浪网查到原文。 http://news.sina.cn/gn/2015-01-15/detail-iawzunex9003584.d.html (2015-01-15 17:28 综合该文以下简称《刘铮被查》)。 2. 财新2014年第50期《新世纪》周刊发布了由记者屈运栩采写的《450亿美元的小米贵不贵》一文(http://weekly.caixin.com /2014-12-26/100768414.html,出版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虎嗅网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虎嗅网”上转载了此文,经财新书面就此提出异议后方得以删除。(http://mp.weixin.qq.com/s?__biz=MTQzMjE1NjQwMQ==& mid=203438716&idx=1&sn=3b70b9d11b0e5168feb1ab3c68ebe560& scene=1&from=gro,2014年12月29日)。 财新纸媒和财新网上刊登的诸如《刘铮被查》之类的文章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网络媒体是否可以未经允许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时应否受到必要的限制? 财新报道文章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中国法律对新闻报道的分类大致可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和新闻作品。 《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时事新闻刊物的解释为“以刊载有关近期发生的国内外大事的综合报道、背景分析、文件、资料、统计、评论文章等为主的时事期刊”。可以看出新闻学对时事新闻的解释为:“有关近期发生的国内外大事的综合报道、背景分析、文件、资料、统计、评论文章”。 不过,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不包括作者的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或修辞、评论。此种消息构成要素简单,表达形式单一,且为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尽快传播,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2015年2月4日10时56分,台湾复兴航空一架ATR-72轻型民航客机在执飞台北至金门航线时失事,坠于台北市与新北市交界处的基隆河。 可以看出,新闻学所定义的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上所指的时事新闻相差甚远, 也可以说新闻学所指的时事新闻的范围要比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宽泛很多。著作权法所指的时事新闻即“单纯事实消息”也就对应新闻学中的新闻事实部分,不包括任何智力劳动的创造性采编、整合和加工的工作。 财新的报道在明显不属于法律的界定层面的时事新闻,因为财新的报道基本全部都经过作者的采编、整合并运用叙述、描写、议论等多种表现方法,深入详细的对事实进行描写,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具有著作权所保护的独创性。在这其中财新的报道文章基本都可以列入法律概念中的“时事性文章”或“新闻作品”。 财新报道文章的著作权与合理使用 1、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与合理使用: 首先需要明确“作品”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那么可以推知“新闻作品”是指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凝结着作者的独立构思和创意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发表在传播新闻传播载体上的智力创作成果。” 根据《著作权》的原则性规定,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 2、时事性文章的著作权与合理使用 时事性文章不同于时事新闻,依照中国著作权法,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被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应受何种限制,因每篇作品的属性不同而应区别对待。 时事性文章通常则不单纯是事实消息,更体现记者的独家深入调查、独到的分析判断等,具备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亦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换言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提供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载。 由此可见,时事性文章也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只要事先声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刊登、转播、提供,第三方就不可以擅自转载。 综上,财新报道文章亦受《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保护,即:著作权人事先声明未经允许不得刊登、转播、转载的,他人不得刊登、转播、转载。财新网上的文章,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保护,事先声明未经权利人允许不许提供。 因为财新在财新杂志和财新网上的报道文章都已经明确标注“事先声明未经允许得刊登、转播、转载、提供”的提示,所以也就是从根本上杜绝了其他人以“合理使用”为名,擅自转载、无偿使用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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