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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业贷款担保拒绝恶意逃款
释义
    出台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受到众多中小创业者的欢迎,也切实帮助一部分人解决了创业中的资金问题。但是,开业贷款不是公益性的贷款,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必须还本付息,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008年,陈某为开办家具厂申请贷款7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陈某将厂转让给他人,并声称由于经营亏损没有资金还款。经调查了解,陈某经济状况正常,且没有大病等特殊情况,故银行对陈某进行起诉。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为,陈某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案件受理费。
    陈某以经营失败为由逃避还款义务,属于恶意逃款行为,是违法的。创业投资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创业人员在创业初期应当做好一定的风险预测与规避,但这与借款必须承担的还款义务不相矛盾。当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确实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还款困难的,也应积极联系区开业指导中心和财务评估公司,以取得其他解决途径,如申请借新还旧等。像陈某那种恶意逃避的行为是万不可取,也是绝对行不通的。而且,陈某因此次未偿还贷款被起诉,不良信用已经记录在案,这将会成为他永久的“污点”,在金融业务、求职、出国等各种社会活动中受到信用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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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