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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资者应谨慎投资合同的默认选择
释义
    下面提醒投资者,应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身利益。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购买基金孰真孰假
    来自内蒙古证监局的消息显示,自2015年4月底始,内蒙古证监局陆续收到“12386”业务系统转发的相关投诉6起,均投诉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资金购买基金的事宜。经讨论分析,内蒙古证监局对该证券公司部分营业部开展现场检查。
    经检查发现:一是客户资金无法即时可取是由投资“某基金”所致,参与该基金投资后,资金“T+0”可用,“T+1”可取;
    二是投诉者均为网上开户,调取电子记录发现,证券开户流程中确有相关货币基金投资协议,用以将客户闲置资金用于购买“某基金”,且基金业务有关合同均经客户签字确认;
    三是经调查人员模拟网上开户流程发现,参与“某基金”投资为该公司网上开户电子合同中的默认选项,如客户不对选项加以修改,则视客户默认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该货币基金。
    “默认选择”是真凶
    至此,众多投诉事件背后的“真相”水落石出。一方面,投资者在开户合同审阅中留有疏漏,造成自身在未明确合同条款情形下即签字确认;另一方面,该公司开户流程中存在瑕疵,易致投资者“误操作”。
    最终,在内蒙古证监局的督促指导下,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诉者反复沟通,双方达成协商和解。经此“一诉”,公司修改了开户流程,使业务流程得以规范,服务质量得以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得益于“12386”热线渠道的畅通,投诉维权的时效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在肯定投诉办理结果的同时,也认识到审阅合同知晓自身权利义务的重要性。
    期货公司应尽到通知义务
    同时,伴随着期货市场的日渐活跃,一些投资者投诉也与之相关。来自广东证监局的消息显示,投资者张某向12386证监会热线投诉要追究某营业部强行平仓的责任,原来在2014年12月1日10:07,该营业部在没有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对其持有的24手豆油Y1501进行强平,造成损失。
    张某认为营业部违规操作,经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核实,原来当年11月28日外盘行情出现暴跌,导致12月1日开市后国内期货市场豆油合约行情直逼跌停板,张某的风险率骤增,其保证金比例已经低于交易所的标准。公司风控人员觉得张某账户风险非常高,若不及时强平,将给张某本人甚至给公司带来损失,因此在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直接对其账户采取了强平措施。
    情况弄清楚后,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向该营业部负责人指出,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已明确约定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前要通知客户,期货公司负有履行通知的合同义务。因此,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一定要先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要求客户自行平仓,期货公司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后,期货公司主动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就张某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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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