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条上没有写明付息条款,那么利息将从主张之日起计算。日前,龙岩市连城县法院判决被告邓某偿还原告雷某借款3万元,利息从主张之日,也就是起诉之日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13年5月10日,邓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朋友雷某借了3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给雷某打了一张欠条。 欠条上并没有写明支付利息,也没写何日归还,雷某也没有仔细看就把欠条收了起来。 去年9月,雷某因急需用钱,多次找邓某追要,邓某以没钱为由迟迟不还。去年12月1日,雷某将邓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借原告款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但因欠据上无约定付息,利息应从原告主张(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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