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投资流程是怎样 |
释义 |
一、保险公司类型 1、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3、专属保险公司 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该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设立需要的资料 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险公司投资流程是怎样 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正式设立 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保险公司投资流程是怎样的内容。保险公司投资主要包括进行初步申请、筹建、正式设立、设立登记等环节。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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